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从事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交易(年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等类型网店可以免予登记。由于自然人网店免予登记,各平台对自然人网店入驻平台、信息公示、运营检查、违规行为监测处置、权利救济、退出平台等管理标准不统一,发生问题后往往找不到人,查不到货,难以有效规制违法行为。对此,《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特邀请平台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专家交流讨论如何能找到人、查到货。期望本专题能够激发大家更深入的思考,共同为下一步推动体系化顶层设计贡献智慧。
自然人经营者监管路径:线上找人、线下找货、平台闭环
文/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何林煜王晓华
背景引入:“自然人网店”还是“自然人网络经营者”
比如《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3.5结合了《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自然人网店的定义是:通过网络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个人;通过网络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个人。
其中一、二、四项比较符合我们对网店的认知,但第三项“通过网络从事各种便民劳务活动”,这实际上并不需要一个专门的“电子铺位”。除了规范中列举的几项,还有比如到家服务:通过网络上门美甲(本地生活、河狸家平台)、上门家政、上门按摩;在途服务:跑腿类、陪伴类。此外,自然人从事直播、橱窗笔记推广、社交电商等各项新型的网络灵活用工形式也不需要专门开设额外的“店”。实务中大量存在的一件代发店铺,经营者也可以在具有担保支付功能的平台(主要是二手闲置平台)注册普通用户账号,直接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说,随着互联网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发展,当前互联网上的经营活动,不仅突破了线下空间的限制,也在逐渐模糊线上“虚拟店铺”的界限,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并实际上不需要专门开店,但他们仍属于自然人经营者。
如何找人:从实际经营地址到线上找人
就余杭区当前实践来看,法律法规层面,除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参照的是两个规范性文件,一是《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实际经营地址是自然人经营者的经常居所;二是《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将自然人住所、电子商务平台登记的经营地址以及其操作互联网终端运营网店的上网IP归属地址、发货地址、仓储地址等都纳入了实际经营地址。在具体应用上,将各个地址作为平行概念,不排顺位,综合判断,多维锁定,能够相互匹配优先。
线下找人:模糊滞后认定不一。
总体而言,通过线下的实际经营地址来找人,始终存在信息滞后的问题。从实践经验看,仍有一定数量的弃店(账号)跑路经营者长期处在立案中止状态而无法实现闭环,这也是监管的漏洞所在。过去的实践证明淘宝小镇、自然人经营者登记制度对找到人的作用也较为有限,因此要想找到人,我们不妨切换思路从网上找人。
线上找人:动态高效精准锁定。
经营者从网上来,我们也回到网上去。可以说,现在最快能联系上经营者的方式,不是监管部门的电话或者上门检查,而是消费者发送的消息。当前,电子笔录、电子送达、电子签名等已经成熟,以往线下监管需要人配合的,都已经具备在网上实现的基础。在网上找人也省去了监管部门的奔波之苦。
一是电商平台找人。自然人网络经营者都有唯一且无法变更的平台账号,在平台上能够精准锁定网店或经营者的账号主体。2024年余杭区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壮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与淘宝平台在卖家协议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出约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平台直接触达商家,只要不是弃店跑路,店铺仍将继续经营的,就一定能实现告知。
二是支付工具找人。通过平台找人存在一个盲区就是弃店(账号)跑路的经营者无法实现告知。对此我们可以打通与支付宝、微信、银联等支付工具之间的对接。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首付款都需通过支付工具,并且支付工具与电商平台相比更加集中,能够更加有效且更加合适地实现告知。具体做法可以参照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在支付工具中设置“市场监管送达平台”小程序,平台上可以设置电子签名,在线提交材料等功能。
如何找货:从发货地协查到发货地管辖
发货地协查。自然人经营者一般并不具备规模化仓储与物流能力,因此他们的发货地通常与商品生产者所在地保持一致。当前实务中一般以经营者实际住所地作为实际经营地确立管辖。但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因为无法核实货物情况,涉及产品问题的案件还需要向货物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协助调查。而且经营者所在地的管辖单位对案涉产品作出负面认定的,一般也需要抄送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但是发货地协查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一是耗费时间长,需要邮寄局机关再转到所里,到实际经办人那里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二是可能没有后续,协查没有回复、抄送后没有启动相应程序。三是回复的书面证据材料可能没有完全按照发送协查方的需求回复,调查取证不够全面,使得案件调查陷入困境。
发货地管辖。如果找人可以在线上实现,那管辖权的确立依据是否可以脱离人这一不稳定因素,可以转而以货所在地这一更为稳定的因素确立,也就是真正地确立起发货地的管辖权。确立起发货地的管辖权,并不会对符合《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这类“守规矩”的自然人经营者管辖造成影响,因为他们基本上是人货一体的(同一辖区),或者根本就没有货物,反而能够对一件代发这类人货分离难监管的自然人经营者带来真正的监管力度。
快递发货地是确定自然人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点的重要线索,通过物流站点可以找到经营者的具体位置。物流公司建立了三个100%制度。一是100%实名收寄,所有寄件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并进行比对核实后才能进行寄件(形式审核,无法鉴别真伪)。二是100%收寄验视,每一件寄递物品都进行现场验视,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封箱处理。三是100%过机安检,寄运出本市或者送达之前,至少通过一次X光机检查。按照上面三个100%的要求,物流快递公司就掌握人的信息、货的信息(开箱验视、X光、称重)、货物流转的信息。虽然有许多经营者不详细填写收发地址,仅有一个模糊的区域,但物流揽件网点和末端站点的快递员对此信息是充分了解的,如果能定位到基础站点的信息就能知道经营地址的大致范围。参考公安部门互联网销售禁限售商品的调查取证流程,受案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立案文书、执法证件、介绍信,就可以要求物流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实际上,若是辖区内的物流企业,一般通过电话就能够调取较为详细的证据材料)。
案例2:某二手交易平台上有卖假冒的空调,人在丽水,但是发货在杭州市上城区,能够最大获得执法成效的途径就是由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前往调查发货地点,因为可能一个仓库关联着多个不同平台、不同身份认证的店铺。
案说如何找到人,查到货,有人管
文/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武振强
案例一:网售仿冒内蒙古奶粉案
案情简介。线索显示,某电商平台内的网店涉嫌网售假冒内蒙古生产的奶粉,涉案商品的发货地在河南。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中的快递物流信息,去伪存真,找到快递网点,排除留在快递网点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实际发货人的微信号及对应的身份信息,通过查询到其名下的机动车号牌和缴纳电费信息,经过摸排蹲守,在其租住地找到了当事人,查获了大量涉案奶粉的包装袋。办案人员依据当事人的发货记录,要求快递网点通知收货人退货,最终查获了部分涉案奶粉。经法定机构检测,所有送检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1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鹿邑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鹿邑县公安局。
综上,调查查明,户籍地在鹿邑县某村(A地)的当事人刘某某,在海南省(B地)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其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妻子薛某某的个人名义在某电商平台(C地)注册8家网店,伪造假冒厂名、厂址(D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在“非凡广告”印制奶粉包装袋和标签,在网店下单购进原料或半成品,在租住地(经常居住地)鹿邑县某镇某村(E地),以假充真,违法从事生产加工不合格奶粉。再用编造的虚假寄件人信息,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将货物运至周边的漯河和信阳等地(F地),通过多家快递公司异地发货。
案后建议。在案件查清之前,有时是很难认定“实际经营地”的。因此建议一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经营地”信息“查无”后,不可轻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二是建议平台方能提供当事人登录网店时的IP地址及时间,这样对准确锁定当事人的地理位置,快速找到人和查到货,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案例二:网售违规水杯案
案情简介。线索内容包括电商平台甲平台和乙平台内的两个自然人网店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王××)、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唐河县,其向平台提供的店铺常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网店的详细交易信息;第三方存证机构出具的涉案商品的网页截图及电子数据确认函。办案人员到当事人户籍地址实地走访,与其本人多次电话沟通,促成了当事人王××2024年9月18日从上海返回唐河县局接受询问。
通过询问,了解其经营模式:当事人在甲平台和乙平台开办网店,所售商品的货源均由乙平台内的三家网店(以下简称上家网店)提供,所开网店中的商品网页,直接从乙平台中的上家网店复制,修改价格后加价出售。如果买家拍到,直接由上家网店发货。当事人既没有实际进货,也不实际发货。
办案人员从当事人的手机中获取了发货方的相关信息,第一时间将其作为案件线索移交给发货地河南省安阳市和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管局。
安阳市局通过分析唐河县局提供的线索材料,发现发货方是丙平台内的个体工商户开设的网店。办案人员调取了该网店在丙平台中的交易记录,根据快递单号查询详细物流信息,发现了快递网点的固定电话号码,找到了发货的快递网点。从快递网点获取了生产涉案商品的厂房地址等信息,最终现场查处了违法生产窝点。唐河县局又将从乙平台调取的为当事人供货的上家网店的店铺主体信息(均为自然人网店)和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作为案件线索移交给网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的河南焦作、安阳和湖北松滋的市场监管部门。
综上,经查,户籍地在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A地)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B地)生活的王××,以本人身份在甲平台(C地)开设自然人网店,其所售商品均源自乙平台内的上家网店(D地、E地、F地),其所开甲平台网店的商品网页,直接从乙平台的上家网店复制,修改价格后加价出售。如果买家(G地)拍到,直接由乙平台的上家网店发货。王××本人既没有实际进货,也不实际发货(H、I、J地等)。
案后建议。从本案可以看出,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案的实际经营地不能轻易认定。为此建议:一是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内容,适当放开管辖权的限制。在明确实际经营地管辖的同时,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主体登记地、经常居住地、平台所在地以及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相关的发货地、经过地、结果发生地等的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的,原则上都可以管辖。这样既解决了推来推去问题,也解决了能管、想管也管不了的问题。二是此案是对自然人网店管辖权突破的探索。如果无法按照属地确认管辖权时,可以按属人进行管辖。而本案当事人的户籍地在河南省唐河县,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应由经常居住地上海市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因市场监管部门职权和调查手段的局限性,查找当事人的下落往往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作为当事人户籍地的唐河县局对本案进行了查处,是一次探索突破。
案例三:某直播平台发布禁限售违规水杯案
案情简介。线索主要内容是第三方出具的对某直播平台发布的禁限售违规水杯的手机网页取证截图及电子数据确认函。线索显示,三个IP地址分别称为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省信阳市和河南省濮阳市。为确定管辖权,便于省辖市局下发案件线索,河南省局统一向某直播平台所属公司发函调取了上述涉案直播账号对应的主体身份信息、绑定手机号、省份及城市等信息。根据以上信息,河南省局向郑州市、信阳市和濮阳市局下发了案件线索,三家办案单位全都找到了上述直播账号所属当事人,查清了事实,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法作出了相应处理。
案后思考。尽管入驻某直播平台需要具备营业执照的主体资格,但其中的网店也不乏像上述案例一中的情况,为逃避打击,恶意将户籍地、登记地、生产地、发货地相分离。
以上三个案例均表明,为查清案件事实,平台依法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其重要作用毋庸置疑,责任重大,不可不为。
其他建议
关于调查取证和协查问题。基层办案单位大多不清楚向平台调取证据的联系方式和取证渠道。电商平台、支付机构和物流快递企业在向办案单位提供证据时,要尽可能快速高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明确了相关方配合调查、提供有关材料的义务及罚则。此外,为了不惊动当事人,便于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果办案单位需要并向平台提出,对于非重大和紧急情况,平台可暂不采取关店措施。无论是办案单位一方,还是平台所在地一方,可以实行归口管理,对取证和协查的流程、权限、渠道等问题,应严格执行《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如何在准入、经营、退出环节构建信用机制?
文/中国广告协会法律与道德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杜东为
从监管部门视角看,部分思维模式套用原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治理经验,存在自然人网店实际经营地址找寻困难、进入个人民宅取证执法难、平台内登记地址不准确更新不及时、自然人经营者逃避检查不配合等问题,但完全依托于平台自身治理又存在不当商业利益、平台竞争突破底线等要素干扰。在监管与服务发展交织下,继续发展好市场上这个圈层的经营活动,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健康有序,需要找到合适的路径。有些监管部门运用治理工具推荐“办照”方法,其实,此路径已经过多年证明无法完全走通,自然人因各类经营成本等原因对办照积极性不高。那么,如何督促自然人履行对应的义务,平台如何跳出平台利益,监管部门如何跳出单一办照监管思路,在准入、经营、退出等环节中加入更多信用机制,通过信用管理方式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进行初步探讨。
准入环节
识别真实身份是信用构建的基石。网络交易身份真实是信用建设第一环节,也是最重要环节。在网络交易中,历史和现在均存在大量的非真实身份的主体从事各种灰黑产经营,如:为招嫖、赌博进行自媒体推广,售卖减肥、丰胸、壮阳类商品等,一直为行业毒瘤,完全根除不易,这些主体一般都是非实名身份经营。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及U盾“江湖四件套”2009年左右售卖价格大概为350—400元一套,前两年已经涨价至2000—2800元一套。《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平台对经营者身份的核验义务,在“核”“验”二字上还缺乏更加细节的流程、要求及标准,在身份证核验、手持照片、人脸识别与比对,个人银行或者支付机构真实账户认定等方面还需要进行详细讨论。要在政府自然人身份信息可查验、支付机构数据支撑、自然人提交便利等多个维度找到平衡方式,自然人经营者身份真实了,后边行为相对更加可控、能追溯,这是构建信用机制的基石。
经营环节
退出环节
联合惩戒。探索全行业的联合惩戒,结合现有平台各家惩戒清退网店的规则,建立申报规则,平台向监管部门申报或监管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确认后,通知被惩戒对象,然后分发至各平台,进行联合惩戒。未来,还可以探索社会化更大范围的信用惩戒,与商事活动相关的,如与设立公司、公司任职、融资贷款等相结合。
信用修复。在清退网店后,且当事人已自觉履行平台清退或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次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修复,重新恢复开设网店资格。
推动网络空间的共治
文/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主任赵鹏
互联网革命性地降低了从事商业活动的门槛、交易的成本,造就了繁荣的网络经济,也对传统的法律规范方式带来挑战。面对实时发生的海量商业活动,依赖传统的政府监管,必然面临巨大的公共资源赤字。而且,网络空间又同时带来了诸如管辖、取证、送达等大量技术性的挑战。因此,发展一种社会共治的框架具有深远的意义,而这种框架的形成又有几个关键。
其一,平台企业需要更为积极地履行治理责任。当下,平台支持的商业活动有着远超线下同类的触达范围和传播速度;而且,平台的功能日渐复杂主动,其通过规则与算法积极地引导产品、服务和内容供给。这意味着,一旦存在违法、侵权和有害的商品和服务,其损害会被急剧放大,而平台服务对损害的产生有更大的协力作用,需要积极履行治理责任。从实践来看,基于技术和信息优势,平台也有能力订立颗粒度更细、调整更灵活的治理规则,形成更高效的治理。未来,法律和监管部门需要引导平台将其治理方向与公共利益的需求对齐。
其二,平台规则和算法的形成需要更加开放,容纳、激励用户与第三方的有效参与。平台规则、算法在协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安全、遏制投机行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他们也在不同群体之间分配利益。例如,以推动价格竞争为导向的流量分配规则,可能使消费者获得更实惠的商品和服务,也可能激发经营者非理性“内卷”,引发低质商品泛滥;骑手超时扣款规则可以推动更及时的配送服务,也可能引发劳动者保护等其他社会问题。当下主导型的网络平台是互联网空间的超级节点,巨大的网络效应使其具有了类基础设施的功能,对用户权利影响巨大,其规则与算法实际上在塑造社会交往模式。这种巨大的公共性要求平台更加审慎地对待自身的权力,精细化地平衡不同的利益,实现负责任创新,构筑社会信任基础。
其三,监管部门需要科学地引导、规范前述平台生态中的自我规制。在复杂的网络生态和快速的技术迭代面前,法律规则和监管框架难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社会共治是从促进创新、提升监管效率等考虑出发,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更科学地分配相应的治理责任。但是,这不意味着监管可以放任私主体完全接管责任。监管部门需要确保平台在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等方面建立的治理机制能够发挥法律期待的效能,确保平台经营者在这方面投入充分的资源。当然,鉴于平台经济治理的复杂性,监管部门需要尽量避免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一些过于僵化的要求,而将监管精力主要聚焦于在整体系统层面,确保平台的治理框架、治理效能达到行业良好实践的标准,同时提供公共资源来支持平台符合公共利益的治理实践。
总之,这种社会共治框架一方面要利用社会自下而上形成的治理机制,发展出有弹性的、取向具体情景的,并且能够不断因应现实变化的治理体系;另一方面,要确保监管对整个过程的科学引导、合理支持,确保法律的目标能够投射到相应的社会活动中。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5年第5期
审核|于成龙张丽娟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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