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被告:某家政公司2011年2月,陈某受聘于某家政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3月,家政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聘请母婴护理员服务合同,派陈某到某客户家从事护理工作。陈某在客户家中工作期间,工资由家政公司发放,并须遵循家政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
2011年6月,家政公司以陈某私自为客户催乳为由口头将其辞退。陈某认为,家政公司属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其经济补偿。家政公司认为,其与陈某之间只是雇佣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陈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家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仲裁委驳回陈某的申请,陈某不服,遂将某家政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虽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但从其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及以陈某私自为客户催乳为由将其辞退的行为来看,陈某系接受家政公司的用工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故判决确认陈某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家政公司应依法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当前我国家政公司主要存在两种经营管理模式,一种是“中介型”,另一种是“员工制”。中介型,即家政公司收集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资料,然后推荐给客户,家政公司向客户和家政服务人员收取一次性介绍费,客户直接向家政服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在这种模式下,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制,即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公司的正式员工受家政公司指派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接受家政公司的日常管理,家政公司按月发放其工资、缴纳社保等。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规定来看,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家政服务人员接受家政公司的管理,服从家政公司的安排提供家政服务,并由家政公司发放劳动报酬,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例中的陈某与某家政公司即是这种管理模式,故陈某与某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法官建议】
通俗地讲,与普通的雇佣关系中“我提供劳动,你支付报酬”相比较,劳动法律关系从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合法权益出发,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给予了劳动者全方位的保护,而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获得这些保护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借以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不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随意辞退劳动者而不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了解自己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并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注意保存各种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工资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便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索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