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等方面的十项内容。
竹立家教授在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时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同时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制度。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并对守信激励措施进行细化,对于整个社会信用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竹立家教授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机关根据清单可以实施八项惩戒措施,对失信惩戒滥用说“不”闯红灯上“失信黑名单”、学校招生先看学生父母是否失信等信用机制也可能存在会被滥用的问题。
为了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以及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扩大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关部门在失信惩戒不滥用权力的问题上应设定的“权益保护”专章。该专章明确了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并对异议处理不满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竹立家教授强调,实施惩戒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内,不能也不允许越界惩戒。任何超越法律界限的惩戒行为,均属于滥用权力,构成违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征信机构信用信息处理红线,要求处理信用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其中,第六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越权查询信用信息、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等六大类行为。
竹立家教授认为,人们日常所说的征信行为其实就是征信机构处理信用信息的行为。征求意见稿的第六章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就是给征信机构处理信息划定边界,有利于防止个人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